㈣合同的成立
合同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订立合同的程序,经过要约和承诺,形成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成立,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区别合同责任和其他责任的重要标志,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的合同 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㈤格式条款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既可以是合同的部分条款,也可以是合同的所有条款。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㈥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的缔约过程。其构成条件:一是当事人有过错。若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损害后果的发生。若无损失,亦不承担责任。三是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⑶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的效力 ㈠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 1.合同的有效条件 合同有效的条件包括: ⑴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 ⑶合同的内容合法。 ⑷合同的内容确定、可能。 2.合同生效的期限 《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还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㈡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还尚未确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处分能力和代理资格所造成的。《合同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种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我国主要指年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的法定期限为1个月。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的,则合同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或表示不予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不生效。 2.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三种情况: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合同法》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同时规定,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在催告开始至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 上述规定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其目的是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还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指对他人财产在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赠与、转让、设定抵押等。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处分,即使是共有财产,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占有的份额,因此,无处分权的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但是,如果经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追认,也就是说权利人同意无处分权人处分他的财产,则无处分权人的行为有效。 此外,无处分权人如果在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例如由于继承、买受、受赠等原因取得了该项财产的处分权,则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财产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㈢无效合同 无效的合同是指当事人虽然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要求,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⑴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㈣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及其特征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欠缺一定的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 ⑵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⑶可撤销的合同一旦撤销自始无效。 2.构成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⑵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⑶欺诈、胁迫的合同。 3.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㈤合同无效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对因履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⑴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由于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返还财产是处理这类合同的主要方式。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⑵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⑶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在当事人恶意串通的合同中,当事人存在共同过错,而且是故意的,合同理应无效,当事人理应受到制裁。如果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都应当收缴归入国库。如果是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则应将取得的财产返还给集体或者第三人。
例题: 1.甲公司授权其采购员到乙公司购买一批电视机,并交给该采购员一份已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该采购员用此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了购买电视机的合同,乙公司按时交货,后未收到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后,乙公司应(
)。 A. 要求甲公司支付电视机货款 B. 要求该采购员支付电视机货款 C.
中止合同并要求甲公司退货 D.
要求甲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 答案:A 解题要点:甲公司对该采购员的授权行为属于委托代理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题考核的是代理的特征,本题的关键点是交给该采购员一份已盖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说明代理人的任何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都属于授权范围之内,因此,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施工企业A负责照顾施工现场,突遇火灾,某企业B主动帮助抢险救灾,使A减少损失15万元,而给B造成1万元损失,A应B补偿(
)损失。 A. 15万元 B.
1万-15万元(不含此数) C.
1万元 D.
小于1万元 答案:C 解题要点:本题中债的发生依据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在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构成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必要的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损失。在本题中强调了B没有受到委托,帮助A抢险救灾,属于无因管理之债,A对于B在抢险救灾中造成的实际损失,应该给予补偿。本题考核的是无因管理之债,本题的关键是受益人应该给予服务者多少补偿,理论上讲,提供服务或管理者发生了多少费用,受益人就应该补偿多少。 3.甲某1999年7月1日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结止1999年11月1日没有行使请求权,1999年11月1日又发生了其他障碍,导致无法行使请求权,直至2000年1月31日障碍消除,该情况诉讼时效期间终止时间为(
)。 A. 2000年9月30日 B. 2000年7月31日 C.
2001年9月30日 D.
2001年7月31日 答案:B 解题要点: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1999年7月1日到1999年11月1日经历了4个月,1999年11月1日发生了其他障碍,但此时诉讼时效并不中止,障碍延续到2000年1月1日时诉讼时效中止,此时,诉讼时效经历了6个月。2000年1月31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实际中止1个月,诉讼时效从2000年2月1日继续计算,直至2000年7月31日终止。本题考核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止,对于这类题一般要注意引起不能行使权利的原因和障碍是否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4.下列关于要约的说明不正确的是(
)。 A.
要约的内容应具体确定
B. 要约必须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C.
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 D.
要约可以不涉及合同的主要条款 答案:D 解题要点: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如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也就是说,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解答此类题一定要牢记要约的构件,这是某一意思表示是不是要约的唯一标志;反过来说,题中已经确定是要约,那么,凡是不属于要约构件的都应该是不正确的。 5.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的是(
)合同。 A.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 B.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C. 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订立时显失公平 D.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答案:C 解题要点:本题主要考核的是无效合同和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区别。《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构成可变更、可撤消合同的条件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欺诈、胁迫的合同。 6.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使用格式条款合同时,由提供格式条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但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条款有(
)的条款。 A.免除对方责任
B.免除自己责任 C.加重对方责任
D.排除自己主要权利 E.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答案:BCE 解题要点:《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