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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楼主 |
发表于 2004-12-21 16: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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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
1.业主行为不妥.因为有委托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按监理合同条款和施工合同有条款规定,业主应该通过监理单位向承包人发出指令.不能直接向承包人通知.
2.施工单位有责任和过错.因为根据施工合同条款规定,对工程师发出的不合理的指令,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报告.业主没有按建设程序和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发出不合理的通知,施工单位应该及时指出.但施工单位没有这样做而实施变更,所以,施工单位也有过错.
3.施工单位应该返修楼面.因施工单位只要按有关的技术标准施工,一般不会出现起皮和起灰现象,施工单位应该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分析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若确属按业主给出的工程变更施工,返工费用由业主负责.若属施工单位自身施工的问题,由承包方负责返工费用.
4,监理方也有过错,监理方属工作失误过错.监理方对施工方没有通过监理审核,就实施变更,监理方根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条款规定,有权发工程暂停令,并报告业主.建议业主按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的规定,请业主完善工程变更程序和有关事宜.在变更实施过程中,应对变更实施进行检查,完工后进行验收.
5.设计代表有过错.设计代表设计委托合同的条款,当业主有对工程进行变更的要求时,设计单位应该进行业主的变更要求进行研究,当确定变更必要时,要编制正规的设计变更文件和图纸.并按规定加盖设计单位出图印章.交业主,业主转发给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按有关程序下达到施工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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