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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公司章程(集体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适应改革开放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为:**市第*建筑工程公司。公司住所设在:**市**区**路**号。
第三条 公司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信守合同,圆满服务。
第五条 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总方针,贯彻执行国家计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工商、税务、财政、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六条 实行经理负责制。设立经理一名,副经理一至三名,经理由上级行政机关委任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在公司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公司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在经理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经理指定一名副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 经理享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条例》规定的全部权限。同时,必须履行条例规定的全部职责。
第八条 公司建立以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在经理领导下,设立下列管理、生产和分支机构:
1、管理机构:经理办公室、技术科、质量安全科、财务科、预决算科、材料运输科。
2、生产机构:第一、二、三工程处,钢筋、木工、机修车间、生产基地。
3、分支机构:**工程处,建筑器材门市部。
上述各机构各负其责,各部门领导对经理负责。
第九条 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经理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公司工会委员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对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合化建议,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以下民主权利:
1、听取和审议经理关于公司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建基建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公司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公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依法决定选举或罢免经理,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以主人翁从事劳动,遵纪守法,恪守《全国职工守则》和职业道德,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为**市属三级房屋建筑安装企业,要通过市场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努力创造条件晋升为二级房屋建筑企业。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主营:三级房屋建筑工程和水电空调安装工程。
兼营:钢筋、木材的加工,建筑机械维修。通过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各项法规条例,做到以质取胜,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到“重合同、守信用”。
第十七条 为了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鼓励先进。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符合其奖励条件的职工给予奖励。
为了严肃纪律,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按其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企业资产 利润分配 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及自有流动资金来源于公司历年积累。
第十九条 实行集体所有制财务管理制度正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企业财产安全,开展经济核算,增收节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公司年终盈利按照建设银行的规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具体如下:
1、 提取流动资金按30%。
2、 提取公积金按30%。
3、 提取劳动分红35%。
4、 提取经理基金5%。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以集体所有制固定为主的用工形式,公司实行计时和计件两种工资制度。即施工员及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等级工资以月或日计算。其他生产工人,按照国家规定建筑施工定额工资以完成工作量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活动,由企业及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债权债务,并出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或清理债权债务完结证明,在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经理扩大会议讨论制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全体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有关事项如与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相抵触,以《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五条 本章程如有不尽事宜或者由于公司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补充的,按第二十三条进行修改补充。
****年**月**日
**市第*建筑工程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主管部门(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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