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增加的项目,单价提高。(3)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解说不清楚的,则可适当降低一些单价,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价。(4)暂定项目,具体分析。
3).计日工单价的报价
单纯报计日工单价,且不计人总价中,可以报高些,以便在业主额外用工或使用施工机械时多盈利。但如果计日工单价要计人总报价时,则需具体分析是否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总之,要分析业主在开工后可能使用的计日工数量,再来确定报价方针。
4).可供选择的项目的报价
“可供选择项目”而是业主才有权进行选择。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一旦业主今后选用,承包商即可得到额外加价的利益。
5).暂定工程量的报价
暂定工程量有三种:一种是规定了暂定工程量的分项内容和暂定总价款,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总报价中加入,由于分项工程量不准确,允许按投标人所报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付款。投标时应对单价适当提高。另一种列出了暂定工程量的项目的数量,并没有限制估价总价款,要求既列出单价,也应按暂定项目的数量计算总价,结算付款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所报单价支付,可以采用正常价格。第三种是只有暂定工程的一笔固定总金额,将来这笔金额做什么用,由业主确定。
6).多方案报价法
对于一些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则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即是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某某条款作某些变动,报价可降低多少,由此可报出一个较低的价。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业主。
7).增加建议方案
招标文件中规定,可提一个建议方案,即可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者的方案。投标者应组织一批有经验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师,对原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仔细研究,提出更为合理的方案以吸引业主,促成自己的方案中标。同时要强调的是,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8).分包商报价的采用
总承包商在投标前找2-3家分包商分别报价,而后选择其中一家信誉较好、实力较强和报价合理的分包商签订协议,同意该分包商作为本分包工程的唯一合作者,并将分包商的姓名列到投标文件中,要求该分包商相应地提交投标保函。报出较合理的价格,以便共同争取得标。
9).无利润算标
缺乏竞争优势的承包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在算标中根本不考虑利润去夺标。这种办法一般是处于以下条件时采用:
(1)得标后,将大部分工程分包给索价较低的一些分包商;(2)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以低价获得首期工程,而后赢得机会创造第二期工程中的竞争优势,并在以后的实施中赚得利润;(3)承包商没有在建的工程项目,难以维持生存。虽本工程无利,可以有一定的管理费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转。
2.6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方式一般可以有两种方式:
(1)投标保证金。(2)银行保函5%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10%。
3 开标、评标和定标
3.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3.1.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1.2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1.3 开标程序和唱标的内容
3.1.4 有关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
1、未密封;2、无保证;3、未盖章、无代理书;4、无联合体协议;5、字迹模糊。
3.2 评标
3.2.1 评标的原则以及保密性和独立性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保密。并确保评标委员会独立性。
3.2.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3 平标的程序
平标可以按两段三审进行,两段指初审和详细评审,三审指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3.2.4 商务评审内容:报价对否、合理性、商务条款好否?
3.2.5 评标的方法
(1)最低投标价法。按照评审程序,经初审后,以合理低标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
(2)综合评估法。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在综合评估法中,最为常用的方法是百分法。
(3)其他评标方法。如评议法,评议法,比较特殊的平标方法,特殊情况采用。
3.3 定标
3.3.1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订立书面合同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3.4 工程合同价确定
3.4.1 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
3.4.1.1 固定合同总价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所以,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
3.4.1.2 固定合同单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3.4.2 可调合同价
3.4.2.1 可调总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作相应调整。可调合同价使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
3.4.2.2 可调单价: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4.3 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3.4.3.1 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3.4.3.2 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3.4.3.3 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
3.4.3.4 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 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在施工合同中,由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责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它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双方都必须履行。它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通用条款》共有11部分47条。
3 施工合同的选择
1、规模和工期;2、项目竞争情况;3、项目复杂程度;4、单项工程是否明确;5、准备时间的长短;
4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5 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工作、承包人的工作、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
6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期、质量、合同价款中的规定与内容
6.1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6.1.1 进度计划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
6.1.2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6.1.3 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6.1.4 施工质量和检验
6.1.4.1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6.1.4.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6.1.4.3 重新检验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6.1.4.4 试车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6.1.4.5 材料设备供应 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者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而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6.1.5 合同价款与支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