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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简介(北京) | 添加时间:2007-5-14 14:46:13 中国造价师考试网 点击次数: 1252 |
根据《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和《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 文件精神,从1996年起,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
一、组织领导
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科目设置
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工程专业和安装工程专业,报名时考试可选择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四、考试时间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自1998年起在全国举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10月份,分四个半天进行。
五、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2、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3、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4、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 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且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2、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3、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 2006年年底。
(三) 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六、考试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七、成绩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八、合格证书
通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共同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九、注册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有效期为三年。 | 附2:2007年度造价师考试具体考试安排如下:日 期 考 试 时 间 考 试 科 目 2007年10月20日 上午 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下午 14:00—17:00 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2007年10月21日 上午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下午 14:00—17:00 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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