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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的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国家法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安委会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的会议,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分管……………………
[ 本帖最后由 xinmaojie 于 2008-6-2 09:45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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