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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允不允许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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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8:3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建筑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
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
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
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
行完成。
从最后一句话明确规定,主体结构不允许分包,但是目前的情况好像主体都存在劳务分包,严格来讲,劳务分包是属于分包单位应该是不允许承干主体结构的。但是目前情况下基本上主体结构都属于分包呀。想请各位谈谈自己的看法,这种做法究竟允不允许,大家在施工中是怎么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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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12:47:53 | 只看该作者
劳务分包允许,不允许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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