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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条 款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
1.2工程地点:
1.3主要工程内容:道路、排水、人行道
1.4承包范围:按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约定的范围
第2条 合同工期
2.1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2.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2.3合同工期: 年 月 日开工,施工总工期 个日历天。
第3条 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等级:合 格
第4条 合同价款
4.1工程中标价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5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
1、本施工合同;
2、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中标人的投标书;
5、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8、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第6条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及操作规程施工,确保质量目标。(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技术规范)
第7条 图纸
7.1甲方2007年12月18日前向乙方提供图纸3套。承包商如要增加图纸,甲方可代为复印,复印费由承包人承担。
7.2乙方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传给第三方。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给甲方。
7.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1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8条 保险
8.1乙方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除外)由乙方自行投标,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并支付。
8.2乙方应以甲方和乙方双方的名义为本工程投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保险单必须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保险范围及投保金额保持一致。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甲方和乙方的员工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
8.3乙方应在整个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对其为本合同工程工作的人员投标人身意外险。乙方还应为已经运抵现场的承包人装备办理财产保险,其投标金额足以现场重置。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缺陷修复过程中,甲方对乙方员工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甲方也不对乙方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费用和其他开支承担责任。
第9条 工程监理
9.1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由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监理。
9.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监理工程师,其主要职权:
9.2.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9.2.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的审查权,须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及时向乙方提供建议,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对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
9.2.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9.2.4工程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乙方停工整改、返工。
9.2.5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9.2.6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单范围内,对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签证权,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
9.2.7监理单位有权提出调换乙方工作不力人员。
9.3监理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乙方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监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9.4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9.5如果更换监理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责,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10条 甲方代表
10.1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理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10.2甲方代表的职权是:
10.2.1参与工程管理、督察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工程投资。
10.2.2对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工程材料、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变更、工程顺延的确认权。
10.2.3工程材料的确认分为产地确认和工程地确认。
第11条 项目经理
11.1乙方项目经理:梅红
11.2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递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11.3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向监理工程师递交报告。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条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1.4乙方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义务。
11.5甲方可以与乙方协商,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12条 甲方工作
12.1协助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等有关手续。
12.2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12.3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2.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12.5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另行约定。
第13条 乙方工作
13.1每月20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13.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费用自理。
13.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由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3.4做好施工现场场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费用自理。
13.5保护施工场地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工交付甲方前清理平整场地,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3.6乙方自行解决参与本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住房、膳食、交通、劳动保护及医疗工作酬金等,并严格执行《劳动法》以及本省、市有关劳动保护管理规定;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拌和场地、渣土运弃、沿线住户相关协调工作;严格遵守《黄石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工作。
第14条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4.1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7天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4.2乙方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当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条款。
14.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监理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监理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顺延。
14.4因甲方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工期顺延。
14.5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应当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监理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14.6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报请甲方同意,工期相应顺延。
14.6.1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4.6.2由于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4.6.3不可抗力。
14.6.4工程师同意工程顺延的其他情况。
第15条 工程竣工
15.1乙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5.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6条 质量
16.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质量等级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6.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17条 检查和返工
17.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验收,为检查验收提供便利条件。
17.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标准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乙方必须拆除和重新施工,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质量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7.3监理工程师可随时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18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1工程具备隐蔽和中间验收条件,乙方首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时间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8.2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做验收前1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超过48小时。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监理工程师承认验收记录。
18.3经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以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9条 重新检验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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