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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qwy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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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试笔记《计价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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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1 12:46:42 | 只看该作者
会增加的项目,单价提高。(3)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可以提高单价;而工程内容解说不清楚的,则可适当降低一些单价,待澄清后可再要求提价。(4)暂定项目,具体分析。
3).计日工单价的报价
单纯报计日工单价,且不计人总价中,可以报高些,以便在业主额外用工或使用施工机械时多盈利。但如果计日工单价要计人总报价时,则需具体分析是否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总之,要分析业主在开工后可能使用的计日工数量,再来确定报价方针。   
4).可供选择的项目的报价
“可供选择项目”而是业主才有权进行选择。只是提供了一种可能性,一旦业主今后选用,承包商即可得到额外加价的利益。
5).暂定工程量的报价
暂定工程量有三种:一种是规定了暂定工程量的分项内容和暂定总价款,规定投标人必须在总报价中加入,由于分项工程量不准确,允许按投标人所报单价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付款。投标时应对单价适当提高。另一种列出了暂定工程量的项目的数量,并没有限制估价总价款,要求既列出单价,也应按暂定项目的数量计算总价,结算付款时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所报单价支付,可以采用正常价格。第三种是只有暂定工程的一笔固定总金额,将来这笔金额做什么用,由业主确定。
6).多方案报价法
对于一些招标文件,如果发现工程范围不很明确,条款不清楚或很不公正,或技术规范要求过于苛刻时,则要在充分估计投标风险的基础上,按多方案报价法处理。即是按原招标文件报一个价,然后再提出,如某某条款作某些变动,报价可降低多少,由此可报出一个较低的价。这样,可以降低总价,吸引业主。
7).增加建议方案   
招标文件中规定,可提一个建议方案,即可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投标者的方案。投标者应组织一批有经验的设计和施工工程师,对原招标文件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仔细研究,提出更为合理的方案以吸引业主,促成自己的方案中标。同时要强调的是,建议方案一定要比较成熟,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8).分包商报价的采用
总承包商在投标前找2-3家分包商分别报价,而后选择其中一家信誉较好、实力较强和报价合理的分包商签订协议,同意该分包商作为本分包工程的唯一合作者,并将分包商的姓名列到投标文件中,要求该分包商相应地提交投标保函。报出较合理的价格,以便共同争取得标。
9).无利润算标   
缺乏竞争优势的承包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好在算标中根本不考虑利润去夺标。这种办法一般是处于以下条件时采用:
(1)得标后,将大部分工程分包给索价较低的一些分包商;(2)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以低价获得首期工程,而后赢得机会创造第二期工程中的竞争优势,并在以后的实施中赚得利润;(3)承包商没有在建的工程项目,难以维持生存。虽本工程无利,可以有一定的管理费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转。
2.6        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方式一般可以有两种方式:  
(1)投标保证金。(2)银行保函5%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10%。
3        开标、评标和定标
3.1        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3.1.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1.2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1.3        开标程序和唱标的内容
3.1.4        有关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   
1、未密封;2、无保证;3、未盖章、无代理书;4、无联合体协议;5、字迹模糊。
3.2        评标
3.2.1        评标的原则以及保密性和独立性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保密。并确保评标委员会独立性。
3.2.2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3        平标的程序
平标可以按两段三审进行,两段指初审和详细评审,三审指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3.2.4        商务评审内容:报价对否、合理性、商务条款好否?
3.2.5        评标的方法
(1)最低投标价法。按照评审程序,经初审后,以合理低标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
(2)综合评估法。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
在综合评估法中,最为常用的方法是百分法。
(3)其他评标方法。如评议法,评议法,比较特殊的平标方法,特殊情况采用。
3.3        定标
3.3.1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3.2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订立书面合同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3.4        工程合同价确定
3.4.1        固定合同价可分为固定合同总价和固定合同单价两种。
3.4.1.1        固定合同总价是指承包整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总额已经确定,在工程实施中不再因物价上涨而变化,所以,固定合同总价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也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总价包括的范围。
3.4.1.2        固定合同单价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工程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3.4.2        可调合同价
3.4.2.1        可调总价: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商订合同时,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当时的物价计算出合同总价。如果在执行合同期间,由于通货膨胀引起成本增加达到某一限度时,合同总价则作相应调整。可调合同价使发包人承担了通货膨胀的风险,承包人则承担其他风险。一般适合于工期较长(如1年以上)的项目。   
3.4.2.2        可调单价: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对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4.3        成本加酬金确定的合同价:合同中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其工程成本部分按现行计价依据计算,酬金部分则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将两者相加,确定出合同价。一般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3.4.3.1        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3.4.3.2        成本加固定金额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3.4.3.3        成本加奖罚确定的合同价
3.4.3.4        最高限额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确定的合同价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        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能力。
在施工合同中,由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是指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其具体身份和职责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简介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它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双方都必须履行。它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通用条款》共有11部分47条。
3        施工合同的选择
1、规模和工期;2、项目竞争情况;3、项目复杂程度;4、单项工程是否明确;5、准备时间的长短;
4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
5        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工作、承包人的工作、工程师的产生和职权、项目经理的产生和职责
6        施工合同中有关工期、质量、合同价款中的规定与内容
6.1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6.1.1        进度计划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
6.1.2        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6.1.3        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6.1.4        施工质量和检验   
6.1.4.1        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者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准。
6.1.4.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必须在隐蔽前进行检查验收。对于中间验收,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单项工程和部位的名称、验收的时间和要求,以及发包人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6.1.4.3        重新检验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发包人应承认验收记录。
6.1.4.4        试车    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6.1.4.5        材料设备供应    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者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而材料设备的需方则应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6.1.5        合同价款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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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1 12:46:57 | 只看该作者
6.1.5.1        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    施工合同价款,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各种取费标准计算,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内容的价款总额。合同价款应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和非招标工程的工程预算书确定。合同价款可以按照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方式约定。
6.1.5.2        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主要是用于采购建筑材料。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
6.1.5.3        工程量的确认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然后,工程师进行计量。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不参加计量,发包人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6.1.5.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发包人应在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用于工程上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价款,以及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周期结算。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7        竣工验收与结算 。
7.1        竣工验收中承发包人双方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责任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7.2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确认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8        质量保修
8.1        建设工程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8.2        为了保证保修任务的完成,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保修金,也可由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内预留。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及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应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及时结算和返还(如有剩余)质量保修金。发包人应当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承包人。
9        其他内容
1.安全施工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不可抗力事件
5.工程保险        6.履约担保   
7.工程分包   
10        合同解除
施工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但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完全履行,当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10.1        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协商解除。(2)不可抗力。(3)当事人违约。
10.2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程序
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按照解决合同争议程序处理。
10.3        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
11        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   
11.1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不按时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3)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
11.2        承包人施工违约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3        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
12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达成仲裁协议,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节  设备、材料采购及合同价款的确定
1        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主要招投标方式有:
1.1        公开招标(即国际竞争性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
我国政府和世界银行商定,凡工业项目采购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均需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
1.2        邀请招标(即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
设备、材料采购的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向具备设备、材料制造或供应能力的单位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并且受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这种方式也称为有限国际竞争性招标,是一种不需公开刊登广告而直接邀请供应商进行国际竞争性投标的采购方法。它适用于合同金额不大,或所需特定货物的供应商数目有限,或需要尽早地交货等情况。
采用设备、材料采购邀招标一般是有条件的,主要有:
(1)招标单位对拟采购的设备在世界上(或国内)的制造商的分布情况比较清楚,并且制造厂家有限,又可以满足竞争态势的需要。
(2)已经掌握拟采购设备的供应商或制造商及其他代理商的有关情况,对他们的履约能力、资信状况等已经了解。
(3)建设项目工期较短,不允许拿出更多时间进行设备采购,因而采用邀请招标。
(4)还有一些不宜进行公开采购的事项,如国防工程、保密工程、军事技术等。
1.3        其他方式
(1)设备、材料采购有时也通过询价方式选定设备、材料供应商。这种方式一般仅适用于现货采购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产品。
(2)在设备、材料采购时,有时也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直接订购方式。
2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
2.1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原则与要求
(1)组织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负责评标定标工作。
(2)制定评标程序、方法、标准以及评标纪律。
(3)标底应当由招标单位会同设备需方及有关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4)评标工作一般不超过10天,大型项目设备招标的评标工作最多不超过30天。
(5)可请投标单位对其投标内容作澄清解释。
(6)不得向投标人或与招标工作无关的人员透露。申请公证的,评标过程应当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7)定标后,应尽快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单位。
3        设备,材料采购评标的主要方法   
3.1        综合评标价法
综合评标价法是指以设备投标价为基础,将评定各要素按预定的方法换算成相应的价格,在原投标价上增加或扣减该值而形成评标价格。评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书为最优。采购机组、车辆等大型设备时,较多采用这种方法。
3.2        全寿命费用评标价法
评标时应首先确定一个统一的设备评审寿命期,然后再根据各投标书的实际情况,在投标价上加上该年限运行期内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再减去寿命期末设备的残值。计算各项费用和残值时,都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贴现率折算成净现值。采购生产线、成套设备、车辆等运行期内各种后续费用(备件、油料及燃料、维修等)较高的货物时,可采用以设备全寿命费用为基础评标价法。
3.3        最低投标价法   
采购技术规格简单的初级商品、原材料、半成品以及其他技术规格简单的货物,可把价格作为唯一尺度,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者。
3.4        百分评定法
按预先确定的标准,分别对各投标书的报价和服务评审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
4        设备、材料合同价款的确定
国内设备材料采购合同价款就是评标后的中标价,需要在合同签订中双方确认。

第五节  国际工程招投标及FIDIC合同条件
1        国际工程招投标
1.1        概述   
1.1.1        世界银行集团简介   
世界银行集团共包括五个成员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解决投资争端中心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世界银行”是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统称。   
1.1.2        我国与世界银行的合作
我国是世界银行的创始成员国之一。1980年以来,我国一直与世界银行在经济调研、项目贷款、技术援助等三个领域进行着富有成效的合作。
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是我国与世界银行合作的核心内容。世界银行贷款一般只支付项目所需的外汇资金或项目总投资的35%到50%,其余投资由国内配套资金承担。
1.2        国际工程招标方式
国际工程招标方式主要有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有限国际招标(LIB)、国内竞争性招标(LCB)、国际及国内询价采购、直接采购和自营工程等方式。
1.2.1        国际竞争性招标
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是指邀请世界银行成员国的承包商参加投标,从而确定最低评标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的整个程序和过程。
1.2.2        国际竞争性招标的一般步骤
1、发布总采购公告;2、资格预审和定审;3、准备招标文件;4、发布投标邀请书;5、开标;6、评标;7、授予合同或拒绝所有投标;8、合同谈判签订合同;9、有关采购不当的处理。
2        FIDIC施工合同条件
2.1        概述
2.1.1        FIDIC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它的会员在每个国家只有一个),总部设立在瑞士洛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代表我国于1996年10月加入该组织。
FIDIC下属有四个地区成员协会:FIDIC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ASpAC)、FIDIC欧洲共同体成员协会(CEDIC)、FIDIC非洲成员协会集团(CAMA)和FIDIC北欧成员协会集团(RINoRD)。
2.1.2        FIDIC合同条件由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两部分构成,且附有合同协议书、投标函和争端仲裁协议书。   
FIDIC通用合同条件可以大致划分为涉及权利义务的条款、涉及费用管理的条款、涉及工程进度控制的条款、涉及质量控制的条款和涉及法规性的条款等五大部分,共20方面的问题,即:一般规定,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指定分包商,职员和劳工,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开工、误期和暂停竣工检验,业主的接收,缺陷责任,测量和估价,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和支付,业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风险和责任,保险,不可抗力,索赔、争端和仲裁。
2.1.3        应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程序
(1)筹措足够的资金。
(2)选择工程师,签定监理委托合同。
(3)委托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勘查设计。
(4)竞争性招标,确定承包商。
(5)签订承包合同。
(6)承包商办理合同要求的履约担保、动员预付款、保险等事项。
(7)支付动员预付款。
(8)承包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表估算。
(9)工程师下令开工,业主移交工地占有权。
(10)承包商根据要求进行施工,工程师进行日常监理工作。
(11)根据承包商的申请,工程师进行竣工验收。业主归还部分保留金。
(12)提交竣工报表,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13)在缺陷责任期,承包商应完成剩余工作并进行修补。
(14)缺陷责任期满,经工程师检验后,由工程师签发解除缺陷责任书,业主应归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保留金。
(15)承包商提出最终报表,工程师签发最终支付证书,结清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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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1 12:47:15 | 只看该作者
第七章 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第一节 工程变更与合同价款调整
1        工程变更概述
1.1        工程变更的分类:改变施工时间和顺序,更改部分设计,增加工程量,其他变更。
1.2        工程变更的处理要求  
(1)如果必须变更,应尽快变更。
(2)工程变更后,应尽快落实。
(3)影响应作进一步分析。
2        工程变更的程序
(1)发包人变更。施工中发包人如需对原设计变更,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通知。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变更超过原标准或批准规模时,须经原规划部门和其他部门审批,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图纸说明。   
(2)承包人变更。承包人应当严格按图纸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中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更换,须经工程师同意。工程师同意变更后,也须经原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的图纸和说明。
(3)设计变更事项。能够构成设计变更的事项包括以下变更:
①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②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③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④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3        工程变更的确认: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4        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   
4.1        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   
设计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
4.2        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5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
5.1        工程变更的范围   
1.对合同中任何工作工程量的改变
2.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的变更
3,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   
4,删减任何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5.新增工程按单独合同对待   
6.改变原定的施工顺序或时间安排
5.2        变更程序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以通过发布变更指示或以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的任何一种方式提出变更。
1.指示变更    2.要求承包商递交建议书后再确定的变更   
5.3        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原则
(1)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或价格,应以该单价计算变更工程费用。变更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单价。
(2)工程量表中虽列有同类工作的价格,但不适用,则应在原价格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新价格。
(3)变更工作的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单价或价格。
2.可以调整合同工作单价的原则   
具备以下条件时,允许对某一项工作规定的单价或价格加以调整:
(1)此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变更与对该工作规定的单价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此工程量的变更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量费用的变动超过l%。
5.4        删减原定工作后对承包商的补偿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部分工作,合同价款中包括的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则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供具体的证明资料,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入到合同价内。
5.5        承包商申请的变更
5.5.1        承包商提出变更建议。承包商认为如果采纳其建议将可能:   
1)加速完工;2)降低业主实施、维护或运行工程的费用;3)对业主而言能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4)为业主带来其他利益。   
5.5.2        承包商应自费编制此类建议书。   
5.5.3        如果由工程师批准的承包商建议包括一项对部分永久工程的设计的改变,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其他协议,承包商应设计该部分工程。如果他不具备设计资质,可以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分包。   
5.5.4        接受变更建议的估价。   
1)如果此改变造成该部分工程的合同的价值减少,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商定一笔费用,并将之加入合同价格。这笔费用应是以下金额差额的一半(50%):
合同价的减少——由此改变造成的合同价值的减少,不包括依据后续法规变化做出的调整和因物价浮动调价所作的调整;
变更对使用功能的影响——考虑到质量、预期寿命或运行效率的降低,对业主而言已变更工作价值上的减少(如有时)。   
2)如果降低工程功能的价值2)大于减少合同价格1)对业主的好处,则没有该笔奖励费用。   
5.6        按照计日工作实施的变更
对于一些小的或附带性的工作,工程师可以指示按计日工作实施变更。这时,工作应当按照包括在合同中的计日工作计划表进行估价。   
第二节工程索赔
1        工程索赔的概念和分类
1.1        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施工单位)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1.2        索赔可以概括为如下3个方面:   
(1)一方违约;   
(2)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不利自然条件等,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
(3)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1.3        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2.不可抗力事件;3.合同缺陷;
4.合同变更;5.工程师指令6.其他第三方原因   
1.4        工程索赔的分类
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合同中明示的索赔。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2.按索赔目的分类: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1)工程延误索赔。(2)工程变更索赔。(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4)工程加速索赔。(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6)其他索赔。
2        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和计算
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必须以合同为依据;2.及时、合理地处理;3.加强主动控制。
3        索赔的依据
(1)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签约(如备忘录、修正案等),经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双方的往来信件及各种会谈纪要。   
(3)进度计划和具体的进度以及项目现场的有关文件。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文件,官方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各种会计核算资料,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凭据。
4        索赔的计算   
4.1        费用索赔
4.1.1        可索赔的费用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2)设备费。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3)材料费。   
(4)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人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5)贷款利息。   
(6)保险费。
(7)利润。
(8)管理费。此项又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两部分,由于二者的计算方法不一样,所以在审核过程中应区别对待。
4.1.2        费用索赔的计算   
4.1.2.1        实际费用法。该方法是按照每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然后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即可得到总索赔费用值。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依据,但仅限于:由于索赔事项引起的、超过原计划的费用,故也称额外成本法。
索赔余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4.1.2.2        修正的总费用法。这种方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的可能因素,对总费用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使其更加合理。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之和
4.2        工期索赔
4.2.1        工期索赔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施工进度拖延的责任。
(2)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
4.2.2        工期索赔的计算   
4.2.2.1        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4.2.2.2        比例计算法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家×原合同总工期
5        索赔报告的内容   
总论部分,根据部分,计算部分,证据部分。  

第三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1        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1.1        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收取工程价款的经济活动。
1.2        工程价款结算作用主要表现在:
(1)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2)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   
(3)工程价款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2        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2.1        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   
2.2        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2.3        分段结算: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于以上三种主要结算方式的收支确认有如下规定: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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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1 12:47:39 | 只看该作者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  
2.4        目标结款方式  
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目标结款方式实质上是运用合同手段、财务手段对工程的完成进行主动控制。
2.5        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3        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3.1        预付备料款限额决定因素: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备料款限额=年度承包工程总值*主要材料所占比重/年度施工日历天数*材料储备天数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3.2        备料款的扣回
3.2.1        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T----起扣点的累计完成工作量金额;        M----预付备料款限额;
N----主要材料所占比重;            P----承包工程价款总额。
3.2.2        扣款的方法也可以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
4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应遵循如下要求:
4.1        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工程师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不予计量。   
4.2        合同收入的组成  
(1)合同中规定的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入,形成追加收入。
4.3        工程进度款支付   
(1)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受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5        工程保修金(尾留款)的预留  
项目总造价中应预留比例尾留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又称保留金),保修期结束后拨付。   
6        其他费用的支付
1.安全施工方面的费用   
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涉及的费用
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涉及的费用
7        工程竣工结算及其审查   
7.1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结转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度结算的总和。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预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数额-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7.2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1)核对合同。(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3)落实变更签证。(4)按图核实工程量。(5)核实单价。(6)注意各项费用计取。(7)防止计算误差。
7.3        工程价款结算的范围:工程费用、暂付费用、违约费用(程占伟)。
8        工程价款价差调整的主要方法
1.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甲乙方采用当时的预算(或概算)定额单价计算出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工程合同价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重点调整那些由于实际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等费用上涨及工程变更因素造成的价差,并对承包商给以调价补偿。   

2.实际价格调整法,由于建筑材料需要市场采购的范围越来越大,有些地区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方法。工程承包商可凭发票按实报销。地方主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最高限价,建设单位或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3.调价文件计算法,甲乙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4.调值公式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但当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变得更为复杂。调值公式一般为:

式中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o----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ao----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占合同总价中的比重;
a1、a2、a3---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ao+a1+a2+a3…=1;
Ao、Bo、Co基准日期与a1、a2、a3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与a1、a2、a3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9        签证工程款是在实际发生的工程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扣减质量保修金、由于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的价格调整以及实际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估算工程量的价格调整。
签付工程款是在签证工程款的基础上,加上可能存在的低于上月付款最低金额的价款,减去应扣除的各种预付款。
第四节  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和应用  
1        编制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的相关因素
总进度计划的相关因素为:项目工程量,建设总工期,单位工程工期,施工程序与条件,资金资源和需要与供给的能力与条件。
总进度计划成为确定资金使用计划与控制目标,编制资源需要与调度计划的最为直接的重要依据。
2        施工阶段资金使用计划的作用与编制方法   
2.1        按不同子项目编制资金使用,做到合理分配,须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划分,划分的粗细程度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2.2        按时间进度编制的资金使用计划,通常利用项目进度网络图进一步扩充后得到。
按时间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用横道图形式和时标网络图形式。
资金使用计划也可采用S型曲线与香蕉图的形式,其对应数据的产生依据是施工计划网络图中时间参数(工序最早开工时间,工序最早完工时间,工序最迟开工时间,工序最迟完工时间,关键工序,关键路线,计划总工期)的计算结果与对应阶段资金使用要求。
利用确定的网络计划便可计算各项活动的最早及最迟开工时间,获得项目进度计划的甘特图。在甘特图的基础上便可编制按时间进度划分的投资支出预算,进而绘制时间—投资累计曲线(S形图线)。书p368
3        施工阶段投资偏差分析
施工阶段投资偏差的形成过程,是由于施工过程随机因素与风险因素的影响形成了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工程进度的差异,这些差异是称为投资偏差与进度偏差,这些偏差是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计算与控制的对象。
投资偏差指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之间存在的差异,即
投资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进度偏差=已完工程实际时间—已完工程计划时间   
进度偏差=拟完工程计划投资—已完工程计划投资   
所谓拟完工程计划投资是指根据进度计划安排在某一确定时间内所应完成的工程内容的计划投资。
在投资偏差分析时,具体又分为:(1)局部偏差和累计偏差。(2)绝对偏差和相对偏差。
常用的偏差分析方法有横道图法、时标网络图法、表格法和曲线法。
4        偏差形成原因的分类及纠正方法
4.1        偏差形成原因有四个方面:客观原因、业主原因、设计原因和施工原因。
4.2        偏差的类型分为四种形式。
(1)投资增加且工期拖延。(2)投资增加但工期提前。
(3)工期拖延但投资节约。(4)工期提前且投资节约。
4.3        通常把纠偏措施分为组织措施、经济措施、技术措施、合同措施四个方面。

第八章 竣工决算的编制和竣工后保修费用的处理

第一节竣工验收
1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验收委员会,以项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或部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在项目建成并试生产合格后(工业生产性项目),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检验和认证、综合评价和鉴定的活动。
2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
2.1        工程资料验收包括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综合资料和工程财务资料。
2.2        工程内容验收内容包括建筑工程验收、安装工程验收
3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和依据
3.1        竣工验收的条件   
(1)完成约定的各项内容;
(2)完整的技术和施工资料;
(3)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2        竣工验收的标准:
(1)生产性和辅助性公用设施;(2)主要工艺符合要求,能生产出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产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6)生产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7)决算。
3.3        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已按国家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
3.4        竣工验收的依据
(1)上级主管的文件;
(2)可研报告;
(3)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记录;
(4)国家颁布的各种标准和规范;
(5)工程承包合同文件;
(6)技术设备说明书;
(7)建安工程统一规定及主管部门的规定。
(8)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合资项目,按合同和进口国的设计文件等进行验收;
(9)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建设项目,按时编制《项目完成报告》。

第二节 竣工决算
1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是指所有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
2        竣工决算的内容
2.1        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   
2.2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财务决算审批表,        (2)概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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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21 12:47:52 | 只看该作者
(3)竣工财务决算表         (4)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6)竣工财务决算总表
2.3        建设工程竣工图
2.4        工程造价比较分析
3        竣工决算的编制
3.1        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
(1)可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批复文件;   
(2)设计变更记录、施工记录或施工签证单及其他施工发生的费用记录;
(3)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4)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
(5)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
(6)其他有关资料。
3.2        竣工决算的编制步骤
1.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依据资料;        2.清理各项财务、债务和结余物资  
3.填写竣工决算报表;        4、编制建设工程竣工决算说明;
5,做好工程造价对比分析;        6.清理、装订好竣工图
7.上报主管部门审查  
4        新增资产价值的确定
4.1        新增资产价值的分类: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4.2        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确定,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的单项工程为对象的。单项工程建成验收合格,正式移交,即应计算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一次交付一次计算,分期分批交付分期分批计算。   
共同费用的分摊方法:应在各单项工程中按比例分摊。按具体规定进行。
一般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需安装设备价值总额按比例分摊,而土地征用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则按建筑工程造价分摊。
第三节,保修费用的处理
1        建设项目保修是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在一定期限内由施工单位到建设单位或用户进行回访,对于工程发生的确实是由于施工单位施工责任造成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良或无法使用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修理,直到达到正常使用的标准。   
2        保修的意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国家所确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建设工程保修制度对于完善建设工程保修制度、促进承包方加强质量管理、保护用户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起到重要地作用。
3        保修费用及其处理
3.1        保修费用是指对保修期间和保修范围内所发生的维修、返工等各项费用支出。
3.2        保修费用的处理(谁的原因虽负责)
(1)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同有关方解决。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承包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承包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4)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5)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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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7 17:26:55 | 只看该作者

十分感谢

十分感谢,你好历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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