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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说 明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园林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计量标准。
二、本定额是根据全国和广西有关定额,结合多年来的执行情况,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标准和定额资料。
三、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成熟的施工工艺、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制定的。
四、本定额可与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附录E配套使用。是编制园林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的依据,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是编制概算定额(指标)的基础。
五、本定额适用于广西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不适用于园林修缮工程、临时性工程及仿古建筑工程。
六、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
七、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 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入了相应的施工场内堆放、运输及操作的损耗。
2. 用量很少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以主要材料材料费的百分比表示。
3. 部分构件是按成品考虑的,所以只编入其安装定额,加工制作应计入成品价内。
八、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 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综合取定的。
2. 机械原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2年以内的不构成规定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小型机械,未列入定额,作为工具用具在园林工程费用定额中考虑。
3. 没有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子目是按人力施工考虑的。
九、本定额工作内容定额表中已说明了主要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除定额另有注明外,本定额均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场内水平运输。建筑物檐高大于3.6米的垂直运输应在措施费中计算。
十、本定额所采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规格型号、强度等级、配合比与设计不符时,允许调整,但其消耗量不变。
十一、本定额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广西现行有关定额相同的项目,均以本定额项目为准;本定额未列项目(如仿古建筑项目),则按章说明及相应定额执行。
十二、本定额不包括以下内容,这些内容应在其他直接工程费或措施费项目中予以考虑:冬雨季施工费、二次搬运费(山上施工增加费)、高台增加费。
十三、园林建筑物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GZ-101-95)
十四、本定额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括XX本身;"XX以外"或"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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