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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兼职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
(2001)京经安监字第276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兼职安全监察员的审查、培训、考核、聘任、解聘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兼职安全监察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规范、标准;
2、热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3、熟悉并掌握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际工作经验;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五年以上。
5、身体健康,能胜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兼职安全监察员分别服从市、区县经委(计经委)的管理,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中所规定的管辖范围,在市、区县经委(计经委)的统一领导下,从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兼职安全监察员的职责:
1、宣传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对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程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企业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环境、生产条件及使用、配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4、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
6、完成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组织、安排、布置的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兼职安全监察员的权力:
1、有权持市经委统一核发的兼职安全监察员证件,有组织地进入企业,依照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
2、在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有权查阅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技术资料和管理制度;
3、在对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建议企业先行中止危险作业,并立即向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报告;
4、对企业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有权向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提请安全生产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 兼职安全监察员由市、区、县经委(计经委)安全监察机构会同拟聘用人员所在单位提名,市经委统一进行审查、培训、考核、聘任。
被聘任的兼职安全监察人员,由市经委统一发给兼职安全监察员证。
第八条 兼职安全监察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兼职安全监察员证。
第九条 兼职安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遵守国家和企业保密制度,热情为企业服务。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市经委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解聘。
第十条 兼职安全监察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第十一条 兼职安全监察员实行复审续聘制度,每两年复审续聘一次,由市经委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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