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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了统一公路工程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使公路工程各类结构设计符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桥梁整体结构及结构构件,高速、一级和二级公路路面等结构的设计,也适应于结构的施工阶段及使用阶段。其他道路工程结构可参照执行。
1.0.3 本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92的基本原则编制。本标准规定的设计原则和方法是编制公路工程各类结构规范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1.0.4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称为结构可靠度。
1.0.5 公路工程结构的设计基准期T应采用:桥梁结构100年;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不大于30年,沥青混凝土路面结构不大于15年。
1.0.6 公路工程结构必须符合下列功能要求:
1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2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3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4 在预计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
1.0.7 公路工程结构的设计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并应符合表1.0.7的规定。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结构,其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1.0.8 同一技术等级公路的路面结构宜取相同的安全等级;当必要时部分地段的设计安全等级可降低一级。公路桥梁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体结构相同;当必要时也可作部分调整,但调整后的级差不得超过一级。
1.0.9 公路工程结构均应具有规定的可靠度。在勘察、设计、施工及使用阶段应根据设计可靠度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和控制;相应的规范应按本标准的要求对质量管理和控制作出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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