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管企〔2007〕22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建工(管)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省属企业,中央驻苏企业: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局施工企业管理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抄报:建设部
抄送:省建设厅,省建筑行业协会
江苏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的接收、核对、汇总、上报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
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应当在江苏省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系统(网址:www.jscpm.net)内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1-3)、《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报省建管局。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2-2)和上述材料报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
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2-3)、《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2-4)、《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核对意见汇总表(专业)》(附表2-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报省建管局。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注册建造师自然情况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申报程序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省辖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业务部门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核对意见表》(附表3-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及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报省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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