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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人员“十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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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22 20:06: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监理工作人员“十不准”
1、
不准向承包单位透漏应保密的项目信息;
2、
不准向业主和承包单位介绍、推荐施工单位;
3、
不准向业主和承包单位介绍、推荐建筑材料;
4、
不准对承包单位吃、拿、卡、要,参与宴请,损害监理形象;
5、
不准接受承包单位的奖金、奖品、礼金、礼品及各种津贴;
6、
不准参加承包单位组织的旅游、休假和娱乐活动;
7、
不准徇情,将自己的亲属、朋友,安排在承包单位工作;
8、
不准私自借用承包单位的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9、
不准参加由供货方业办的设备及建筑材料采购活动;
10 不准有损害业主与监理之间关系、影响监理工作的任何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调离、辞退的处分;
触犯法律者,按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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